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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要求民营银行股东为存款兜底

发布时间:2021-01-21 13:45:02 阅读: 来源:笔筒厂家

不应要求民营银行股东为存款兜底

从根本上解决民营银行乃至更广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经营失败后遗症,关键是要尽早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  民营银行在迈出筹建关键一步之后,其存款安全的疑虑仍然一直徘徊在监管者和广大储户的头顶。对一定额度内的存款“兜底”,成为解除这一疑虑的关键法门。

不久前,上海首家民营银行华瑞银行主发起人之一——美邦服饰公告称,华瑞银行已初步拟定发起人协议,持有5%以上股份的发起人签署《主发起人风险自担机制的相关承诺》(下称《承诺》),提前订立风险处置与恢复计划。《承诺》还明确,对50万元以下个人存款进行保险。  笔者认为,对于一家民营银行而言,此种存款“兜底”是否有效尚待观察;更为重要的是,从宏观维度考量,存款“兜底”若大规模在民营银行中普及,还将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尽快推出普适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成当务之急。  承诺有悖《公司法》  华瑞银行主发起人承诺:“在国家颁布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机构破产法规之前,以自有资金,在出资额一倍范围内,对五十万元以下个人储蓄存款承担因华瑞银行经营失败而导致的剩余风险赔付责任,并以书面形式约定具体操作程序。在国家颁布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机构破产法规之后,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这就是说,在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前,一旦发生风险,华瑞银行主发起人将以出资额为上限,对50万元以下个人存款进行赔付。其实,华瑞银行主发起人做出上述承诺其实是被要求的。  当初监管层在对民营银行试点方案进行筛选时,标准主要有5条,其中第一条便是要有自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即,试点初期不先行制定统一规则,由发起主体自主创造自担风险的模式,自愿承诺承担经营失败的剩余风险,对存款或其他债权实行全额或差额赔付,相关赔付责任应有健全的法律手续。  从法律定性上看,民营银行属于商业银行,自然就应当风险自担。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在《公司法》的框架下,无论民营银行出资人是谁,股东均承担有限的风险。如果民营银行出现亏损、破产倒闭的风险,其自担的含义,也只是承担有限的部分,即损失其原始出资部分,而股东自身的其他资产作为法外资产,是不会殃及的,另外存款人的损失也不是股东来承担的。股东的其他资产受法律保护。  事实上,如果要求民营银行的股东们不但要承担自身出资的损失,还要对存款人的存款负责,将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从国际上看,并没有要求股东对存款人的存款负责的先例。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银行向国家设立的存款保险公司缴纳存款保险费,存款人的权益由存款保险公司保护,在一定限额内给予赔付。  其次,若要求民营银行股东对存款人的存款负责,将造成市场不公平。  在中国,目前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国内的商业银行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金融稳定的角度,均由国家无形中提供了隐性的全额担保。若要求民营银行对其存款人存款“兜底”,两者相较,潜台词是,民营银行并不享有国家的隐性担保。一方面,民营银行与国家银行相比,本已处于弱势地位,区别对待将加重民营银行的经营负担;另一方面,即使民营银行承诺“兜底”,但其担保效力显然也不及国家的担保效力。  应加快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回过头去审视当初开闸民营银行时的担心。  当时,各界普遍认为,民间资本逐利性强,金融人才缺乏,而金融领域风险波及性强,事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理当限制民间资本进入。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曾表示,对于民营资本办银行的风险,各界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担心:第一,担心民营企业家或民营资本不懂银行;第二,担心民营银行出现利益输送,搞关联交易;第三,担心民营资本没办好银行卷钱外逃,给社会带来严重影响。  但事实上,从对银行严格监管的角度看,巴塞尔协议三已对银行的资本、流动性等各项指标进行了严格而详细的规定,可谓事无巨细。目前,中国亦加入了实施巴塞尔协议三的大潮,在这种监管条件下,对于金融业而言,产权出身其实已不再重要。  再退一步来看,银行经营的成功与否,重要的不是资本的性质,而是经营和资质的优劣。  笔者认为,对于民营银行而言应该坚持“一低一高”的原则。所谓“一低”是指资本性质的门槛应该要低,民营、国有一视同仁,不要设定条条框框。所谓“一高”是指,股东的素质和经营能力要达标。过硬的经营团队、强大的IT系统等这部分门槛要高。  至于从根本上解决民营银行乃至更广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经营失败后遗症,关键是要尽早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意义重大。尤其是利率市场化以后,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银行业经营和存款人将面临很大的风险。  从全球范围来看,绝大多数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国(地区)都建立了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目前,在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地区)中,只有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笔者呼吁,要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存款保险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校正措施,从而有助于增强民营银行信用,完善金融结构和布局,建立健全风险处置机制,促进形成一个有效竞争、优胜劣汰、可持续发展的金融体系。(作者系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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