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未注明支付利息诉请还息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1-01-07 14: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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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中,双方没有约定还款利息的,视为无息借贷,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还款期限内利息的,法院不予以支持。近日,都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魏某合伙做生意。2009年1月1日,魏某因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向张某借款8000元,出具的借条中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张某要求魏某偿付借款及利息遭拒后,遂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出具的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系约定不明确,被告可以随时偿还,原告可以催促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原告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都兰县人民法院对此作出:被告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付原告张某借款8000元的判决。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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