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发布种植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发布
2011年 第37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乘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乘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乘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乘用车产品,包括轿车和其他乘用车(但不包括专用乘用车),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其他乘用车,包括运动型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含短头乘用车)。第二章 准入条件及管理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乘用车产品类别,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乘用车产品类别具体划分方法见《乘用车类别划分表》(附件1)。第四条 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待项目建设完成后,方可申请准入。第五条 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上一页010203下一页
标签:乘用车 准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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