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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7月1日起过期作废发票将不得再使用-【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5 21:14:16 阅读: 来源:笔筒厂家

昨日,记者从泸州市国家税务局了解到,随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推进,地税监制发票两个月过渡期即将结束,从7月1日起,过期作废的发票不得再使用。

据了解,除了医院、博物馆等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外,其他“营改增”纳税人应于6月30日以前办理地税发票缴销手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营改增”纳税人应于8月31日前办理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缴销手续。

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提醒“营改增”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应及时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领用地税发票缴销手续,并在主管地税机关打印的《发票结存明细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发票结存情况,再凭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的《发票结存明细单》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国税发票领取手续。7月1日起,不得再开具、使用过期作废发票,否则,国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予以处罚。广大市民也要注意,从7月1日起不要接受过期、作废发票,该发票已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报销凭据。

记者 郭磊

(记者: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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