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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馨多谢母校不退学之恩同城畅想教育文化资讯生活dd-【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5 17:18:01 阅读: 来源:笔筒厂家

凌馨:多谢母校不退学之恩 同城畅想 - 教育文化 - 资讯生活

一个初二学生,日记里骂了两句老师,被同学看到,撕下来告了状,结果家长就接到电话,说女儿要被“开除”。事情闹大了,又改称是只是“劝退”。

我不是学校政教处的,除了知道“劝退”是比“开除”这项“极刑”轻一级的处罚之外,其实是没看出来这两者有什么本质区别。从字面意思无非是这人是被劝着走的,不是被保安赶走的而已。

一开始我还以为是哪个网络媒体的编辑断章取义了,点开全文一看,嘿,还真是。不光是,师生还就学生有没有道歉,老师有没收到家长的致歉短信扯起皮来。甚至还出现了“该老师家人知道了这件事儿,她老公不同意原谅孩子”这种莫名其妙的插曲。

要我看,这位老师的丈夫冲冠一怒,就能让学校做出某个决定——姑且用学校说法称之为“劝退”吧,那这位丈夫不是校长也得是政教处主任了,要么再大一点是教育局长,否则一个外人都能指手划脚,那这学校学校的管理还真是规范得很呢!

不过再看新闻里提到的,这位女生记得曾被班主任骂过“小兔崽子”、“要翘辫子”等话,才也骂起老师来,倒也不得不感慨:虽然这所郑州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管理不怎么样,教育成果倒是立竿见影。

估计这回一“劝退”,马上成效就能更显著了。这下不光涉事这位姑娘,估计全校甚至全国的学生都知道了,在郑州市某校的管理者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这玩意儿,只要当个屁放了就行了。为什么呢?因为这法律里明确写了,“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好吧,就算学校没开除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正)也规定了,“无正当理由,不得强迫学生退学”。我是不知道这个“劝退”到底算不算强迫,或是强迫到一个什么地步,反正我没看到这女生和他们家长公开表示说“我愿意退学”,不过人家还是先到其他学校借读去了。至于为什么,又开始扯皮了。就不知道扯皮是不是也是这学校教授的技能之一了。

在这里,请,允许我,这个非科班出身的守法公民,向各位校长、主任、老师们稍稍介绍一下,由河南省颁布的这个办法,一般被称作地方性法规,即在当地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这句话还挺绕的,但我没办法,不得不重复地强调一下“法律”这俩字儿。毕竟在我看来教育水平如此之高的这所高中,上行下效做得实在太好,万一老师们对法律有点不求甚解,每年就教出成百上千的年轻“法盲”来,可还真不知道该怎么收场呢!

您可别说我是杞人忧天,反正光看那位告密同学的行为,就该意识到在该校进行普法教育的急迫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不起我又戴上中国人民共和国这顶大帽子了,不然我怕您又把它当个屁了)中有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唯一的例外是公安和检察机关,年满十周岁后连监护人也不得随意拆看。这位女生的同学、老师,您二位肯定不是公安或检察机关吧?那您是怎么就觉得您有权利看这个东西,看完还能嚷嚷出来的呢?

不过我看这老师也不是完全不懂法,估计是研究过啦,不承认这骂她的话是从日记上撕下来的,只承认自己看到的是张被撕下来的纸条,在此为她的机智点个赞!

但是就算是纸条吧,我倒不知道哪条法律规定在纸条上骂人就得退学的。还是贵校有这样与法律抵触的校规?既然没有,那各位为人师表一定知道什么叫“不教而诛谓之虐”了?啧啧啧……这样联想起来还真是挺害怕的呢,骂班主任得退学,万一不小心骂了联合国主席,是不是得退出太阳系了?

至于这位老师有没有用那样的话咒骂过这位未成年的,自己的学生,现在没有证据在手,估计要深究又是一番扯皮。所以我也不想扯了,仅在此全文引用未成年人保护法里的一段话:“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既然这位女生已经得到教训不得不突然转去他校借读,就请这位仍任原职的老师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吧。虽然要按公平起见,骂人就得开除的话,怕也饭碗难保了?

算了,估计口沫飞溅骂了这一大通,我也快被退学了,真是谢天谢地,多谢母校不退学之恩!

西宁供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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