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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马案司机重做精神鉴定

发布时间:2021-01-22 03:31:29 阅读: 来源:笔筒厂家

养生之道网导读:历时近一年未开庭审理此前,2015年8月31日,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嫌犯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王季进央视截图

昨日上午,南京市中院官微发布消息称,5月9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对南京“宝马车撞人”案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北京一机构接棒“鉴定”

据介绍,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王季进涉嫌交通肇事罪公诉到法院。法院受案后,被害人近亲属对案发后侦查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南京脑科医院)作出的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不服,向法院申请对王季进作案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予以重新鉴定。

对此秦淮区法院依法受理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申请。负责审理此案的合议庭听取多方意见认真进行了评议,决定并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据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官网介绍,该所2010年被遴选为十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之一。

历时近一年未开庭审理

此前,2015年8月31日,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嫌犯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015年6月20日,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附近一辆飞驰的宝马轿车与多车相撞。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王季进驾驶牌号为陕AH8N88宝马轿车在道路上违反限速规定超速行驶(经鉴定,车辆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为195.2km/h),在直行、左转信号均为红灯的状态下,从左转弯车道直行通过路口,造成二人死亡,且事发后弃车逃逸。

此案历经近一年后,仍未开庭审理。

焦点1

鉴定机构由谁敲定?

双方均可申请,司法机关委托

南京“宝马案”受害方代理律师,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曹艳秋告诉新京报记者,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嫌疑人及受害人家属有需求的,均可以个人名义,向司法机关提出精神鉴定的申请。司法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再委托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宝马案中,第一次鉴定申请由嫌疑人方提出,公安机关受理,而现在,则由受害方提出,由法院受理。”曹艳秋向新京报记者透露,在受理申请后,对应的鉴定机构由司法机关指定。“在一些民事案件中,可由申请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但在刑事案件中,则由司法机关进行委托,以确保权威性和公正性。”

北京朝阳法院刑二庭宋磊法官表示,“在平时的案件审理中,最经常的情况就是被告方提出被告人性格孤僻、内向,跟别人交往少,精神抑郁从而导致案发,要求做精神病鉴定,司法机关结合他的表现以及是否有精神病史等因素,认为具有存在精神障碍可能的,就会启动鉴定程序。”

哪些机构可以进行“精神鉴定”?根据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一家司法鉴定机构除了需要具备名称、办公场所、不少于20万的资金和明确的业务范围外,还需具备开展业务必备的仪器设备等。此外,对于每项业务,都需有三名以上具有执业资质的鉴定人。

曹艳秋告诉新京报记者,由于相对严苛的准入条件,具体到每一地或者每一项业务而言,能够选择的鉴定机构并不多。“宝马案中,出具首份鉴定报告的南京脑科医院,便是一家能够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机构。”

宋磊法官表示,鉴定机构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是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两者之间没有任何隶属关系,这样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焦点2

为何更换鉴定机构?

受害方律师称鉴定医院曾收治嫌犯

在南京宝马案以及川师大杀人案中,受害者家属均对相关机构出具的精神鉴定报告提出了异议。

今年3月,司法部发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当原司法鉴定人出现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鉴定。不过,鉴定机构依然由司法机关指定。

曹艳秋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在宝马案中,受害方律师团发现,出具精神鉴定报告的南京脑科医院,本身即为王季进此前接受治疗的医院。“我们认为,在鉴定中,南京脑科医院应当回避。”曹艳秋说,也正是基于此,他们向法院提出了重新进行精神鉴定的申请,并获法院支持。

据南京市中院通报,新的鉴定机构为“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新京报记者查询得知,这是一家隶属于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的研究机构,前身为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在该鉴定机构的官网上,新京报记者看到,其提供精神鉴定的法医心理学研究室拥有6名鉴定人员,均为高级职称。

再次鉴定为何选取了一家异地的鉴定机构?律师曹艳秋表示,按照常规,重新鉴定时应该选取资质更为高级的鉴定机构。鉴于南京脑科医院已经是南京地区最为权威的鉴定机构,重新选择时,只能选择异地的机构。“法大鉴定所在精神鉴定方面是全国领先的,因此合议庭选择了这家。”

“理论上来说,只要理由充分,在同一个案件中,双方均可不限次数地提出重新鉴定要求。”曾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六年的前法官俞曦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出于节约司法成本的考虑,法院一般只给一次重新鉴定的机会。“当涉及影响特别重大的案件时,可能会有多次鉴定。”

焦点3

鉴定能否“蒙混过关”?

“可能性很低,通过会谈摸底,接近案发状态”

精神类疾病往往具有潜伏性和突发性的特征。鉴定人员如何确认嫌犯作案时精神状态?

南京脑科医院心理卫生专家陈建国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实际精神鉴定中,他们往往采取由点到面,由表及里的鉴定方法。“以对王季进的鉴定为例,我们先是通过与其会谈,在言语中把握他的认知模式、思维活动和行事特点,初步把握他的精神状态。”陈建国说,随后,鉴定人员还走访王季进的亲友和同学,在更大的维度上了解他的精神情况,并辅以相应的技术手段和病理研究,最终得出鉴定结果。“在调查中,鉴定人员发现王季进案发前曾经有过报警自称被追杀等反常行为,我们倾向于认为,此时他的精神已经不再是正常状态。”陈建国说,他们就是通过这些手段,去无限逼近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去尽可能还原嫌疑人精神活动。

在陈建国看来,精神障碍的诱因有多方面,童年阴影、成年后遭受的重大打击以及持续的精神压力,都可能导致精神障碍。在川师大杀人案中,嫌疑人便长期患有抑郁症(属于精神障碍),在受到外界诱因时,就可能爆发。

“作为鉴定机构,我们扮演了一个中立的角色,不评价,更不判断。”陈建国说。

“精神障碍”鉴定能否蒙混过关?陈建国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司法鉴定中,精神类疾病的认定包含了一整套的检查程序和诊断标准,涉及一个人的认知、行为和过往经历,从理论上来说,要想“蒙混过关”相当不容易。“不能绝对地说不可能,但可能性非常低。”陈建国说。

“有没有精神病是由专业的鉴定人员说了算。”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补充说,就算被告人曾经患有精神病,拿出了诊断书,也很有可能实施行为时并非发作期,该判还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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